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