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許崇德
相 對 人 億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100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等影本各1份以
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