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羅敏菁 (即 羅正松 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相對人 即
原 告 劉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八日所為本件應由被告之繼承人
羅敏菁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羅正松已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1日
死亡,此有被告羅正松之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自應由其
繼承人羅敏菁續行訴訟。」等事由,而於民國100年2月18日
裁定本件應由被告之繼承人羅敏菁續行訴訟。
二、惟查:本件被告羅正松之繼承人羅敏菁於99年12月11日知悉
對於被繼承人羅正松自99年12月11日開始繼承,嗣於100年
3月3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100年3月9日以板
院輔家試100年度司繼字第493函准予備查在案,此有該函附
卷可稽,本件被告羅正松之繼承人羅敏菁既已拋棄繼承,則
本院前開由被告之繼承人羅敏菁續行訴訟之裁定,自應予以
撤銷。爰依抗告人即被告羅敏菁(即羅正松之繼承人)之聲
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