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8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楊佩儒 原名楊玉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10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叁拾陸萬叁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貳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自10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