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龔明智
九樓3兼訴訟代理 龔明仁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龔金和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零貳拾叁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