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忠奇具保人鐘仲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仲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謝忠奇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由具保人鐘仲杰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法官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並指定保證金額20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97年1月24日嘉院 龍刑敬 95重訴7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警室報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808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0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1號判決、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影本各1份、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之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影本1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4月16日 士檢 朝執 己101執助224字第11034號函附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照片影本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具保人聲請變更送達處所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影本2紙、同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1紙,及具保人收受101年5月15日應帶同受刑人到案之通知後所提出之聲請狀影本1紙、送達證書影本2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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