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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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簡汝妙 被告 林瑞聲 被告 林宏諭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佔案件(100年度易字第8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瑞聲、林宏諭被訴竊佔案件,均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0年度易字第846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