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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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柳健信
柳東本 柳勝男 柳福成 柳秀賢 柳秀蘭 柳麗華 柳懿庭 柳懿眞 蕭率安 柳旭遠 相對人 黃朝雲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7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共有坐落嘉義市○○○段45之9地號土地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准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本件聲請人對於前開土地,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嗣亦經本院以101年度執全字第82號為假處分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等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在卷可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執全字第82號卷核閱屬實。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昭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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