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間對聲請人負有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金錢債務,為擔保上開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乃於95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聲請人,並約定債務清償期為96年1月1日,經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已逾清償日期而迄未清償上開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