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17號聲請人 郭培龍 被繼承人 郭煥旭 原住臺北市○○路○○○巷○號4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煥旭(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路○○○巷○號四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煥旭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