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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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5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萍
劉晨羽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春萍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晨羽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春萍、劉晨羽等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被告等2人就上開賭博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其等2人所犯上開公眾賭博罪,係以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空間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多數行為,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另其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均係基於同一營利犯意,所為之營利行為,核屬集合犯之營利犯罪類型,均各論以包括一罪。又被告等2人所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係一行為觸犯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黃春萍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2人經營俗稱之「香港六合彩」賭博,供公眾參與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心理,對社會善良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犯罪情節較重,所生危害亦大,兼衡被告等2人之智識程度,參與角色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刑法第266條第2項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即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乃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7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被告黃春萍所有供經營賭博用之傳真機3台、計算機2台、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鏡頭3支等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101年度保字第5062號)
一、傳真機參台
二、計算機貳台
三、六合彩簽注單柒張
四、監視器主機壹台
五、監視器鏡頭參支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4496號被告黃春萍女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晨羽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臺中市○○區○○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春萍與劉晨羽係婆媳。黃春萍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與劉晨羽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8月底某日起,在臺中市○○區○○巷00弄00號住處,由黃春萍經營,劉晨羽負責整理、計算簽單金額之方式,提供以香港六合彩為標的,每簽1支賭資為新臺幣(下同)5元至10元不等,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電話或傳真簽賭之方式賭博財物。約定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六,同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6個號碼核對,賭客如果簽中2個號碼(俗稱二星),可依下注金額贏得57倍彩金、簽中3個號碼(俗稱三星)贏得570倍彩金、簽中4個號碼(俗稱四星)贏得7500倍彩金,如賭客未簽中,則由黃春萍與劉晨羽贏得賭資。嗣於101年10月18日晚上8時5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查獲劉晨羽正在整理傳真之簽注單,並扣得黃春萍所有供經營賭博用之傳真機3台、計算機2台、六合彩簽注單7張、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鏡頭3支等。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春萍、劉晨羽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上開扣案之物及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足資佐證。被告2人意圖營利,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與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賭博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處。被告2人所犯上開3罪間,係1行為觸犯前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賭博犯行,係基於1個營利犯意,為1營利行為,核屬集合犯中之營利犯類型,為包括1罪,請以1罪論處。被告黃春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被告黃春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請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上開扣案物品,併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檢察官楊忠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