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8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被繼承人 衡伯恒 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衡伯恒遺產期間所墊付費用之相關單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