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9號原告嘉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 沈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被告,以 吳自心 為被告代表人,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於原告起訴前即民國101年12月31日因機關編修而更名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而其代表人亦已於原告起訴前即102年1月1日變更為「 何瑞芳 」,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均係有誤,原告起訴狀顯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正確之被告機關及代表人,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如上,並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