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02號聲請人 黃世進
蘇黃金美 黃種德 黃種炫 蘇仕倫 蘇郁淳 兼上六人送達代收人 黃世旺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何時知悉被繼承人 黃金圡 死亡,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審酌。
二、載明全體法定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狀況及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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