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後,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四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