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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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4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秋燕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年4月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告並未提出詳細資料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張秋燕之應繼分及被繼承人 王秀娥 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⑵被繼承人王秀娥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⑶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2304建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⑷查報系爭房屋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⑸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算至起訴時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督促、訴訟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並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完整姓名、住居所,俾核定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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