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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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15號聲請人 林祺騏 相對人 林礽豪 關係人 林礽強
林雲珠 林礽鵬 林淑貞 林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袁從楨 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礽豪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礽豪,綜合其過去生活史、疾病史、及精神狀態檢查之結果,其臨床診斷為腦動脈瘤破裂致顱內出血及器質性腦症候群,根據家屬病史描述及鑑定時所見,其無法受意思表示,亦無法為意思表示,其臨床狀態依目前醫學進展恢復之可能性極低,故宜為監護宣告,由監護人協助處理事務之情,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101年12月19日台新分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相對人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以資就相對人情形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及何人適合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表示適當之意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