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42號
100年度家簡字第244號上訴人 王姿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進宏 間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㈠100年度家訴字第342號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48,0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㈡100年度家簡字第244號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800元。㈢以上㈠、㈡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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