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22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22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222號被付懲戒人 蕭舜益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蕭舜益申誡。
事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蕭舜益(下稱 蕭員 )101年8月1日起任本市北屯區建功國民小學(下稱建功國小)教師迄今,渠自101至103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附件1)。
(二)104年3月蕭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寰陽企業有限公司董事身分(附件2),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茲據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載,該公司於99年8月30日設立登記,又據建功國小函請本府經濟發展局提供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蕭員自102年11月7日起入股該公司擔任董事,並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渠之兼職身分後,於104年4月20日解除其兼職董事身分及完成股權轉讓(附件3)。
(三)蕭員自述,渠於102年11月8日委託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未注意登記為董事,迄今未支薪,故未發現登記錯誤。該公司亦出具證明書證明蕭員擔任該公司董事期間,未參與公司經營及支薪(附件4)。針對蕭員自述,比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提供蕭員102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確查無蕭員支領該公司薪資情事(附件5)。全案經建功國小104年7月
27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決議:蕭員知悉並掛名該公司董事,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記過1次,並應移付懲戒(附件6)。另本案於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蕭員自102年11月7日起出資500,000元,持股比率為50%(附件3),復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 依銓敘部 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號書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司法院歷來解釋意旨,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再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如有違反,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
所稱「先予撤職」,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略以,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蕭員於任教職期間,101至103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應依前揭規定停職並移付懲戒,爰經建功國小層報本府教育局轉陳本府送貴會依法懲戒,原行政處分記過1次,俟貴會於實體議決後失其效力。另有關先行停職部分,依銓敘部
104年6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43993064號函釋略以,係指停其兼任行政職務,蕭員自104學年度起已無兼任行政職務,爰不生停職情事,併予敘明。
二、綜上,蕭員擔任寰陽企業有限公司董事,經審認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將本案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蕭舜益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號函檢附蕭舜益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1份。
(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179139號函、寰陽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願任同意書及股東同意書共1式。
(四)蕭舜益報告書1份。
(五)寰陽企業有限公司證明書1份。
(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2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共2份。
(七)臺中市北屯區建功國民小學104年7月27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1份。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蕭舜益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蕭舜益於101年8月1日至103年間任職臺中市北屯區建功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務主任或總務主任。
任職該職務期間,其竟違法兼任寰陽企業有限公司董事,又自102年11月7日起投資該公司新臺幣(下同)50萬元,占該公司資本總額100萬元之百分之50。至104年4月20日解除董事職務並完成股權轉讓。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如事實欄所載之書證資料可資證實。於本會審議程序中,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蕭舜益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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