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27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277號被付懲戒人 陳嘉鏞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陳嘉鏞申誡。
事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陳嘉鏞(下稱 陳員 )88年3月1日初任公職,於100年4月1日調任本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人事室助理員迄今(附件1)。
(二)104年3月陳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傑力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附件2),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茲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供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所載,陳員自103年4月16日該公司成立時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附件3)。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陳員之兼職身分後,陳員業已向該公司申請辦理解除其董事身分(附件4)。
(三)陳員於考績會陳述,傑力科股份有限公司係其好友 蔣世憲 成立,公司設立初期欲尋找生肖屬虎者擔任合夥人,爰掛名擔任董事,惟並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又該公司自成立後至104年3月17日申請停業期間,一直處於籌備階段,尚無實際營業之實。針對陳員所述,經查傑力科股份有限公司係於103年4月16日成立,
104年3月18日暫停營業(附件5)。該公司嗣於
104年5月6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傑人科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改選(附件6)。另檢視陳員提供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所得資料(附件7),陳員103年度並無該公司薪資所得資料。本案經本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104年8月18日召開104年度第10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擬具之認定標準等資料及其後續處理事宜內處理原則(二),認屬兼任態樣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屬情節輕微不予停職,依法移付懲戒(附件8、9)。
(四)綜上,陳員擔任傑力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案經本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考績委員會審酌渠為形式掛名,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情節屬輕微,不予停職,惟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依規移付懲戒。
二、經核陳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大會審議。
三、附件證據:
(一)陳嘉鏞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號函檢附陳嘉鏞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影本1份。
(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4年8月5日經中三字第10435525160號書函、陳員簽具之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各
1份。
(四)傑人科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影本1份。
(五)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4年3月23日號函影本1份。
(六)經濟部104年5月11日經授中字第10433342210號函影本1份。
(七)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影本1份。
(八)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考績委員會第10次會議紀錄影本1份
(九) 銓敘部 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影本1份。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嘉鏞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臺中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人事室助理員,於
88年3月1日初任公職,任職期間自103年4月
16日傑力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力科公司)成立時擔任該公司董事,參與經營商業,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後,傑力科公司乃於104年5月6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傑人科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改選,經經濟部104年
5月11日經授中字第10433342210號函核准該公司申請名稱變更、所營事業變更、改選董事監察人、修正章程變更登記(解除被付懲戒人董事職務)。
三、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任職資料、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年3月26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號函檢附被付懲戒人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4年8月5日經中三字第10435525160號書函、被付懲戒人簽具之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傑人科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4年3月23日號函、經濟部104年5月11日經授中字第10433342210號函、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考績委員會第10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未提出答辯,惟據其在服務機關考績會時陳述略以:傑力科公司係其好友蔣世憲成立,公司設立初期欲尋找生肖屬虎者擔任合夥人,爰掛名擔任董事,惟並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又該公司自成立後至104年3月17日申請停業期間,一直處於籌備階段,尚無實際營業之實云云。足證被付懲戒人知悉並為傑力科公司董事,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嘉鏞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