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246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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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24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246號被付懲戒人 陳小凰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陳小凰申誡。
事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陳小凰(下稱 陳員 )81年8月1日初任教職,99年12月25日原臺中縣、市合併後任本市市立清泉國民中學(下稱清泉國中)教師迄今,渠97至
103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
(二)104年3月陳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頂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湖公司)董事身分,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茲據陳員提供經濟部函所載,該公司於97年3月31日申請設立登記,另據清泉國中函請本府經濟發展局提供該公司設立登記表所載,陳員自97年3月18日起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出席董事會,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渠之兼職身分後,於104年4月
22日解除其兼職董事身分及完成股權轉讓。
(三)陳員自述,頂湖公司係渠配偶所創,擔任董事期間,從未參與公司任何營運及支薪。該公司亦出具證明書證明陳員擔任該公司董事期間,未曾參與公司營運與及支領酬勞。針對陳員自述及該公司出具之證明書,比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提供陳員99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確查無陳員支領該公司報酬情事。全案經清泉國中104年8月21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決議:陳員知悉並掛名公司董事,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應移付懲戒。另本案於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
97年3月18日起,股份總數600股,陳員持有股份100股,持股比率為16.67%,復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 依銓敘部 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號書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司法院歷來解釋意旨,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再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如有違反,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
所稱「先予撤職」,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略以,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得陳員兼任頂湖公司董事時,陳員具兼任行政職務身分, 爰清泉國 中層報本府教育局轉 陳本府 送貴會依法懲戒。另有關先行停職部分,依銓敘部104年6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43993064號函釋略以,係指停其兼任行政職務,陳員自104學年度起已無兼任行政職務,爰不生停職情事。
二、綜上,陳員擔任頂湖公司董事,持股比例超過10%,經審認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陳小凰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號函檢附陳小凰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
(三)經濟部97年4月1日經授中字第09732002740號函。
(四)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4年8月31日中市經商字第1040043871號函、頂湖公司設立登記表、發起人及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頂湖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暨股東名冊。
(五)陳小凰報告書。
(六)頂湖公司證明書。
(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99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清泉國中104年8月21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小凰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陳小凰係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教師,於97至
103學年度並兼任行政職。其於兼任該行政職期間,並擔任頂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湖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司股份100股,持股比率為16.67%。至104年4月
22日解除董事職務及完成股權轉讓。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任職資料、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號函檢附被付懲戒人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經濟部97年4月1日經授中字第09732002740號函、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4年8月31日中市經商字第1040043871號函、頂湖公司設立登記表、發起人及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頂湖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暨股東名冊、被付懲戒人報告書、頂湖公司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99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104年8月21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復不為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小凰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