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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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告 黃淑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太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