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5420號
被 告 黃靜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小字第5420號民事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13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