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5420號
被   告  黃靜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小字第5420號民事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13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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