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原告桃園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銘聰 址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勝雄 被告 張國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張詠惠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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