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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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陳琴心 (即 陳德祥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2869-5

75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8337-5

3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18780-5

6

4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29756-5

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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