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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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2869-5
75
2
0080-NX-0008337-5
3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18780-5
6
4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29756-5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