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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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29號原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裕 律師原告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
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秋華 律師複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
王雪娟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李宗輝 律師受告知人香港商太古昇達國際廢料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參加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