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一、二支票,已分別於民國
98年2月23日及98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8年度除字第9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北一國際 陳美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00元│96年11月28日│DP0000000│5個月││││北新分行│││││├──┼─────────┼────────┼─────────┼───────────┼────────┼────────────┤│002│北一國際陳美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00元│96年12月28日│DP0000000│6個月││││北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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