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如附表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附表所示及其他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七○二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金維工程行每個月得支領之薪資三分之一移轉由債權人收取之命令應予停止,但其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並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以及使債務人得以更生重建,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7月1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新臺幣)│├──┼──────────────┼─────────┤│01│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元│├──┼──────────────┼─────────┤│0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7,025元│├──┼──────────────┼─────────┤│03│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0,099元│├──┼──────────────┼─────────┤│04│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334元│├──┼──────────────┼─────────┤│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9,635元│├──┼──────────────┼─────────┤│06│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125元│├──┼──────────────┼─────────┤│07│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5,564元│├──┼──────────────┼─────────┤│0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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