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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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402號
上訴人即被告 許綜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
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422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98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