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洪志銓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洪志銓與被上訴人元盟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3,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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