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洪志銓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洪志銓與被上訴人元盟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3,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