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