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陳世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建字
第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19,382,712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1,698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