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陳世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建字

第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19,382,712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1,698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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