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570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春珠 上訴人即被告 卓秋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湘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麗仙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