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454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1、「一部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條款;2、請求期間之基準利率,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
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