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8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甲○○姓名欄所載年籍資料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