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2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所犯事實均坦承不諱,此外並無共犯,相關證人證詞亦均經確保,羈押期間亦未禁止接見通信,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本案於97年1月9日審理後已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實無續予羈押之必要,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罪名,因被告被訴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