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被告涉犯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丙○○、丁○○等人證述在卷,復有借據、本票等件扣案足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屢經傳拘無著而逃亡,復自稱居無定所,顯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本件證人即被害人人數眾多,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8月29日起執行羈押、再於96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