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一二號、第二一三號、第二一四號及第二一五號)及移度偵字第一四九七號),本院逕以簡易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增加「前揭不詳之成年男子復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中午時分,在台北市○○區○○路○○○號對面,竊取乙○○所持用之CR─七一一九號自小客車得手,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許至同日下午一時許止,連續撥打五通電話給乙○○,恐嚇稱匯錢才能贖車,乙○○因而心生畏懼,匯款三萬五千元至甲○○之前開帳戶中,嗣後款項旋遭提領;(亦即丙○○、丁○○及乙○○遭前揭不詳男子竊車勒贖情形詳見附表所示)」外,其餘與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本件證據,除增加「被害人乙○○於警訊之指訴、匯款單、車輛遺失通報單、車輛查詢認可資料等件」外,其餘與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三、查本件被告甲○○提供帳戶時固可預見前揭不詳成年男子欲利用其帳戶進行包括連續恐嚇取財在內之財產上犯罪,然刑法上之竊盜相關罪行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構成要件,並無利用他人帳戶以遂行竊盜行為之必要,是本件被告提供帳戶時,就前揭不詳成年男子所為之竊盜相關犯行當無預見之可能,自難認其有幫助他人犯竊盜罪之意。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幫助連續恐嚇取財罪。又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一次提供前開帳戶予前開不詳男子使用,應認其可預見該男子將有多次使用其帳戶供犯罪用,且事實上的確多次使用前開帳戶,應認其有幫助連續之故意。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予說明。
四、茲審酌被告甲○○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供不法之徒恐嚇勒取他人財物,且使警察機關追查真正幕後正犯憑添困擾、助長犯罪,造成被害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追償困難,及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凖,以資懲儆。至前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係被告所提供予不詳姓名男子為犯罪之工具,案發後等帳號業遭停用,已無用途,且上開存摺及提款卡仍在該不詳姓名男子手中,為免將來執行沒收困難,爰不予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五、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表示願受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所示科刑範圍內之刑,並經本院記明筆錄,本院審酌上開情事後,於上開請求範圍內為判決,特予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失竊車輛│恐嚇時間│贖金│帳戶│├──┼────┼─────────┼───┼─────┼────┼───┼───────────┤│1│91.09.15│嘉義市○區○○路與│丙○○│UR-5855│91.09016│25000│台北銀行西松分行 郭素貞 │││14:20│南京路口││自小客車│09:40││帳戶(000000000000號)│├──┼────┼─────────┼───┼─────┼────┼───┼───────────┤│2│91.09.19│嘉義縣布袋鎮 岑海里 │丁○○│DJ-0507│91.09.20│40000│同前帳戶│││14:30│五九號前││自小客車│13-15時│││├──┼────┼─────────┼───┼─────┼────┼───┼───────────┤│3│91.10.02│台北市○○區○○路│乙○○│CR-7119│91.10.03│35000│同前開帳戶│││09:00│一七二號對面││自小客車│09-13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