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所欲確定事物現狀之房屋建號、門牌號碼為何。
㈡足以釋明相對人有施作義務及應施作範圍之證據,如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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