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肆佰伍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捌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