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交簡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投交簡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南投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第三行以下之據上論斷部分,應補充記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論罪科刑之理由部分,業認定並記載被告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適用法律之據上論斷部分漏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揆諸前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