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八、二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詠思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詠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詠思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陳德民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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