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12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