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5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門牌編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4號聲請人 劉政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4號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