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楊偉奇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首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然全盤否認犯行,然本件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方法,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且教唆 劉永吉 頂替,並多次使其友人 黃日鳳范國政 利用探監之機會,與劉永吉串供,被告在經與證人交互詰問之前,仍有串供之可能,被告所犯之罪亦為最輕本刑五年有期徒刑之重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於99年1月4日裁定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再查,辯護人雖稱被告已下半癱瘓,難認其有逃亡之虞,然逃亡之態樣有多種,並不以親身接洽逃亡之途徑及方法為必要,且被告不僅身罹上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罪嫌,且其因盜匪、殺人未遂等重罪,甫於92年12月30日假釋出監,須至101年8月31日始假釋期滿,有其前科表在卷可憑,其若本案有罪,尚須面對長達8年左右之殘刑,其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復以,本件證人尚未全部到案,亦仍有上開串供之虞。綜上,被告之本件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均仍存在,不能以具保代之,聲請人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黃裕民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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