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振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99年5月23日凌晨2時許為警查獲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嗣為警於同日凌晨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3段239號前臨檢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被告所涉犯之本件犯罪事實,業經本署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經同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04號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上開扣押之毒品,業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MDMA,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2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第69頁)。而扣案之藍色錠劑碎塊1塊(原淨重0.1050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103
5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無訛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6月3日航藥鑑字第0993578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見同上卷第51頁)。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