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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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07號原告 邱國琳
黃敬慧 被告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 遇上列被告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案號: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法定代理人 陳志遇 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邱國琳等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施懷閔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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