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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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95號
調解筆錄原告鄭 楊玉琴 被告 王明卿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95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9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下午4時4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鄭楊玉琴被告王明卿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鄭楊玉琴被告王明卿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8日給付現金肆萬元,經兩造確認無誤;餘額貳拾陸萬元,被告於104年1月10日前給付肆萬元、104年1月30日前給付壹拾伍萬元、
104年2月10日前給付肆萬元、104年3月10日前給付參萬元,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聯邦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玉琴,被告表示若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參拾萬元。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90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鄭楊玉琴被告王明卿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