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5號聲請人 姜燕娜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貴松 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訴字第551號損害賠償卷宗審查,航攝圖資係由聲請人完成確認及申購手續,是聲請人應提出釋明航攝圖資費之證書過院供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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