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把、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查獲被告非法持有之改造手槍一把、子彈三顆,被告業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死亡,經將上開槍彈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該改造手槍具撞針,擊錘彈力良好,可供擊發使用,經測試同類型槍枝結果對眼睛等人體脆弱部位具有殺傷力,該子彈二顆(一顆已試射)均可供上述槍枝使用,有該局出具之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因認上述槍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二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東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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